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载《金融与经济》2016年第4期
摘要:资产证券化制度设计中所欲达到的破产隔离状态,使得原始权益人向SPV转让拟证券化资产时须做到真实出售。但在信托模式下,需要构建一种对价他益信托,才能同时满足信托法和破产法对财产转移的要求。但无疑,此种架构与信托基本法理相互冲突。所以,信托独立性与破产隔离的天然契合,是一种亟待祛魅的幻象。在此基础上,须重构资产证券化的公司模式,解决好能否仅以债权出资设立公司、股权众筹的可行性与政策红线及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回购自身股份三个问题,为今后的研究及实践铺平道路。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信托独立性;SPV;S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