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言人4月14日宣布,证监会批准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的《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将持股行权试点区域从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地区扩至全国。据悉,自2016年2月持股行权试点开展以来,投服中心作为实施主体,累计向试点区域的181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388条,现场参与26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等,针对“高送转”配套股东减持、不当反收购限制条款、投票机制及分红制度、公司治理规范性、重组合理性等事项提出问询和建议。此外,投服中心还对万宝之争、一汽轿车股东违反承诺、ST慧球所谓1001项议案等典型事件多次公开发声,督促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倡议股东行使权利。
2014年12月,由上交所、深交所、上期所、中金所和中证登公司共同出资的投服中心在上海注册成立,标志着我国中小投资者有了自己的维权服务组织和“娘家”,督促公司规范治理和相关监管制度的落地,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样本和示范。现在,证监会同意将持股行权试点扩展至全国范围,有利于投服中心进一步加强和推广有关的公益维权,将促使全国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尊重中小股东利益,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进步,也将改进与完善沪深股市的博弈机制。另一方面,投服中心持股行权,还将推动沪深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进入实质性阶段,中小股东维权有法可依、有规可遵、有章可循、有规可约、有章可束,不仅为管理层“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提供监管思路和参考,还将确立起有效的执法体系。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一股独大、经营决策由大股东一手掌控等问题,股市侵权事件较为普遍,各个侵权案的受害者通常都是中小股东群体,他们在证券市场处于弱势,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通常没有能力维权也更难胜诉。每位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低、维权成本高、权益侵害后索赔难度大,这都直接制约了小股东的行权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客观上需要有人挑头代表或组织中小投资者联合维权。投服中心成立后,通过持股行权的形式,冲在公益维权的第一线,在典型案例中以小股东身份依法维权,敦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治理,可有效阻击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弱势股东利益。而且从完善市场博弈机制、促进大小股东间利益均衡角度看,投服中心官办公益机构的特殊身份、强大的专业背景与团队作业,有利于确保其市场话语权、号召力和权威性,通过联合弱势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共同维权,以一个组织或团体的形式跟大股东博弈,从而对大股东构成有效制约或威慑,督促其改进投资者关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在没有组织与联合的情况下,小股东要达到3%的持股门槛通常很困难,因此国内小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案例非常罕见,而且中小投资者限于人力财力或不能撼动投票结果等考虑,一般很少参加股东大会或参与网上投票表决,这使得股东大会这个公司治理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国内几乎形同虚设(通常都是大股东的“一言堂”)。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工作的展开,使股市弱势群体有了自己的公益维权组织和利益代言人,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活动、联名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有利于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必要时,投服中心可出面组织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或组织网络一致投票行动),以便阻击大股东提出的侵权议案付诸实施,还可以联合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表达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以便真正发挥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弱势股东利益。
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也可由投服中心以特殊股东身份行使提案、质询等权利,出面跟大股东讨价还价,表达小股东的意见或建议,以促进上市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防止大股东的独断专行及对小股东利益的漠视。无疑,这将增强弱势投资者的博弈实力。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起,欧美证券市场掀起了一场股东积极主义浪潮。传统上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或大股东不当行为通常采取“用脚投票”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转而采取积极态度参与公司治理,例如代理投票权、同管理层直接协商、利用媒体向其他投资者传递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所需改进的信息等,监督上市公司,促其纠错。从这个角度看,投服中心的持股行权,通过给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现场参与股东大会或投资者说明会、对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出问询和建议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东积极主义创新实践。
证监会在新闻稿中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坚持普通股东定位,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这是基于现实的定位,而从长远看,为确保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参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体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公正性,笔者以为应在法律上赋予投服中心公益股东一定的“特权”。为此,建议下一步考虑调整适用《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或者考虑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相关条款,使投服中心在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股东大会等规定的职责时,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限制。(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载《上海证券报》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