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消息,2015年10月16日,我所举办第341期《金融论坛》。本期论坛邀请了新加坡管理大学李光前商学院金融计量学副教授(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学院院长)白士泮博士以《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新加坡经验》为题做学术报告。白士泮博士的报告由以下内容组成:一是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制;二是金融发展策略;三是金融创新的土壤和前提条件。
白士泮博士就金融发展、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问题展开演讲。金融要发展、要创新,就意味着需要竞争、不断尝试新的东西,并且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而监管,则意味着要通过各种规范,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操作与安全性。这样,二者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冲突。如何兼顾“创新”与“安全”,如何走出创新与监管之间“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白士泮博士就此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制:
白士泮博士介绍说,新加坡遵循的是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其秉承“分类监管,差别对待”的原则。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落实方式表现为,首先依靠科学化的评估程序,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水平得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如果认为该机构的这些方面表现出色,则监管机构将给于其更大的创新空间。反之,则会对其进行审慎监管,要求其自我改进,如经多次检查依然难以有所突破,则会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限制。
白士泮博士从金融监管资源配置的角度详细介绍了新加坡实施风险导向型监管模式的理念。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每年都会对每家银行的风险性和(潜在)冲击力进行评级。其中,冲击力的评级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二是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三是对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信誉的冲击。对以上三个方面产生的冲击力越大,冲击力等级越高。从监管资源配置模型的矩阵可以看出,矩阵的横轴表示的是某家金融机构如果一旦发生倒闭后的冲击力程度(即以此评价其系统重要性),而矩阵的纵轴表现的是该金融机构风险性级别。根据对不同银行在矩阵中所处位置,监管当局会分配不同的监管资源与掌握相应的监管力度。从监管的时间资源角度看,如果该银行的风险性与冲击力较小,则监管当局的检查频率也会相对较低,反之亦然。从监管方式上看,如果该银行的自身风险性较高,而冲击力等级较低,若在监管当局采取监管措施下银行还是不能改善风险管理的素质的话,将按照市场化原则,会考虑让该银行自然淘汰,从而起到促进市场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作用。但如果该银行的冲击力等级较高,其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较大的冲击,则监管机构将会分配较多的监管资源于该家银行之上,以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可以看出,相比单家机构的风险性评级而言,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将更加关注该家机构的冲击力评级。
同时,白士泮博士指出,新加坡金融监管的原则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而非“事先”审批。因为,金融业者都是自发的、有活力的,业者能发掘市场需求而进行产品创新以满足需求。但新加坡监管机构对于新成立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是比较严格的。通过严格审慎的评估后,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只要在执照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业务,就可以推出新产品及服务,且无需事先报批,以此兼顾创新与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这些业务放任不管。由于经营的行为可能存在各种不规范,从而导致相关风险的发生,金融监管部门会对其业务的各种流程及相关工作进行严格审查。以理财产品为例,金融监管部门会关注经营者理财产品内部的新产品审批程序、销售行为(如信息披露,要确保“ 把适当的产品, 卖给适当的客户” 等)、售后服务(如为售出的产品提供定时估价, 或提供第二级市场的买卖等)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管理。
根据“风险导向型”监管原则,需要金融监管人员具备能有效判断金融从业者风险管理的素质,这就要求监管人员需对金融市场与其产品、服务有充分了解,具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同时,监管体制如要更好的配合市场的创新,对金融监管人员而言,也需要具备市场运作与金融创新的思维。为了使金融监管人员具备以上所提到的素质,除了内部培养外,引进和留住具有“实战经验”的外部人才也显得十分重要。
其具体做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酬机制与金融市场挂钩。因为新加坡的金融监管部门严格意义上讲不是政府部门,而是法定机构。其只向立法机构负责,而非行政部门。其雇员的薪金标准不完全跟财政部门薪金指导原则对接,而是与金融市场从业人员水平挂钩。这样一方面保证了薪金待遇上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对金融监管人员履行好监管职责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因为,如果金融市场繁荣,其收入水平会随之提升;但如果金融市场萧条,其薪金水平也会随之降低。
二是实施“旋转门式”的招聘制度。即金融监管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离开和回到监管部门工作,从而通过这种更大程度的自由性留住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
为了保证创新,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是“原则监管”或“智慧条例监管”,而非“规则监管”。因为,如果将规则写得过于详细,势必会严重压缩金融创新的空间。通过设定监管原则(如注重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管理”与“披露为本”的原则),然后从旁监督金融机构的做法,确保金融机构达到监管的目标。若对某些创新的合规性不太确定时,可制定“智慧监管条例”如采用沙盒 (“Sandbox”) 的观念对待数码创新——事先无需向金管局报批,让业者在风险可控的界定范围内(controlled boundaries)实行新数码产品或和服务。一旦出事,造成的损失也比较有限。因此,这也意味着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追求“零风险”的监管原则。
二、新加坡的金融发展策略:
新加坡金融业采取的是混业经营模式。白士泮博士认为,这有助于促进金融创新。其主要得益于混业经营带来的产品交叉销售与跨业服务,并以此产生了大量的混合式的结构型金融产品。混业经营不仅更好的满足了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而且还有助于实现规模效益。
针对混业经营模式,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功能性”监管制度,并以此制定统一监管条例。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业者的合规成本,而且还可以减少“监管套利”的机会。也就是说,监管的主要焦点不是放在机构上,而是放在业务上。也就是说,不管业务是由那家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或券商等)经营,只要是同一业务含同样风险,监管条例将是一致的。
为了促进金融创新,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策略是尽最大努力构建一种完整的、多元化的金融生态系统,以实现“百花齐放”的目的。比如,从投资方式角度讲,自从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新加坡并未因国际对冲基金曾经给国家带来的损失而将其拒之门外,而是怀着包容的态度进行接纳,并以此作为丰富金融投资策略与手段、提升新加坡财富管理的地位;从产品角度讲,虽然新加坡不是伊斯兰教国家,但由于中东和亚洲伊斯兰教国家的兴起,以遵循伊斯兰教律法 (Shariah Law) 的伊斯兰金融 (Islamic Finance)产品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新加坡近年来积极发展伊斯兰金融产品, 丰富了其作为 “金融超市” 所提供的金融产品种类, 同时也巩固了其作为“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牌照发放的角度讲,新加坡采取的是“把门打开,但不降低门槛”的做法。“把门打开”指的是,金融监管机构从原先的“只看规模及世界排名”改成了“兼顾审视金融机构的专长与质量”,如“顶级的精品私人银行”、“有项目融资、结构性贸易或商品融资安排的银行”等。而“不降低门槛”,指的是新加坡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立仍保持严格、谨慎的态度。
同时,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也十分注重对金融问题的研究。由新加坡金管局主持的金融研究理事会(成员包括金融业和学术界领袖),既统筹研究方向与策略, 也提供研究基金, 并依此建立充满活力的科研生态系统。
培养和引进金融专业人才,也成为新加坡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所在。为引进国外的金融人才,新加坡尽力创造有利于工作与生活的环境。
三、金融创新的土壤和前提条件:
白士泮博士指出,要培养适于金融创新的环境,不能单靠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的努力,还需要靠多方的努力。其中还包括监管要到位、金融从业者负责任的专业化操作、对投资者的理财教育和建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从监管到位角度而言。白士泮博士认为,总体来说,应减少或避免金融压抑,建立按市场原则处置(退出)机制,创造“公平、有序、法治、有利于创新和健康竞争的环境”。监管条例要跟上创新的脚步,不“越位”(抑制创新), 也不“缺位”(影响安全), 应兼顾创新与安全。
第二,从金融从业者负责任的专业化操作角度而言。白士泮博士认为,其主要应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客户”;二是从上至下, 贯彻落实专业道德品质, 建立正直 (integrity) 与客户进行公平交易的文化;三是不单是“可以不可以”做 (do the things right),也应考虑“应该不应该”做 (do the right things),也就是说开展的金融业务不仅应符合金融监管的相关条例,而且应从道德角度约束金融机构将适合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四是应实施适当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其中白士泮博士指出,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可能在未来条件成熟之时,再次考虑推出新的拥金收取机制——将当前通行的产品销售员或财务顾问向金融产品制造/供应商收取佣金的做法,改为向客户收取佣金。以此起到防止销售人员为追求个人佣金最大化,而向消费者推销那些佣金水平高、但却并不适合消费者实际需求的产品。
第三,从对投资者的理财教育角度而言。白士泮博士认为,应秉承“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原则。要投资者应牢记“三不”——不要买下任何自己看不懂的产品、不要买“回报率高,无/低风险, 令人难以置信的产品”、不要只听销售员推销,应征求独立方如可靠朋友或财务顾问的意见。新加坡推广理财教育是作为一项全国的活动对待,自2003年以来,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启动了全国性的理财教育计划,并由多个政府部门组成指导理事会,其主要分为“基本理财知识、财务规划、产品知识和投资技巧”三个层次。针对人群为“学生、工作人士、退休人士、年长者、低收入人群”。金融监管当局也推出了用于公众理财教育的“聚合网站”,并鼓励投资者货比三家。
第四,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角度而言。新加坡建立了具有“独立、公开、专业化、收费”特质的大众化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处理保险索赔额不超过10万新元、其他索赔不超过5万新元的纠纷,并按照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进行案件处理。仲裁员由独立有金融专业知识人士,会计师,退休法官和资深法律顾问等组成。若进行仲裁,消费者付50新元,而相关金融机构则需支付500新元。裁决结果对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 而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若对有关结果不满意, 消费者仍可寻求其他途径包括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在金融纠纷的处理上,处理机构秉承不偏袒任何群体的原则,以此既逐渐建立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同时也尊重了市场创新的动力。
我所党委书记何德旭研究员主持了本次论坛,来自所内外的40余人参加了本期 《金融论坛》,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